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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买贵了,商家违反了《价格法》?

2009-06-16 13:39:26 文章来源: 中国市场秩序网
  近期,中国市场秩序网收到一位网友来信咨询,这位网友在信中反映,前些天,她在商场里花了500多块钱买了双鞋,过了几天,她在另外一家商场里看到同样一款鞋的售价居然只有两百多元。这位网友感觉受到了欺骗,特向本网站咨询此事。
  根据《价格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上文中提到的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可以看出,除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外,在我国市场上大多商品的价格是由经营者自己定价的,《价格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赋予了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权利。
  所以,网友来信中提到的鞋的问题,商家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在买卖过程中,双方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缔结的买卖合同,商家并不存在故意欺诈的问题。售价的高低要由消费者来判断,消费者有买或者不买的权利。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位网友完全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不确定商品是否物美价廉,应该在货比三家之后再购买。当然,如果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价格歧视等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和发改委 、发改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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