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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不能混用
2009-06-08 16:02:58
文章来源:
中国市场秩序网
近期,中国市场秩序网经常收到网友的咨询信件中,有相当一部份是反映当地有非法集资团伙,诈骗公众钱财的案件。分析网友来信,笔者发现了一个问题,大多数来信的网友在咨询的时候并不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其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在刑法上分属不同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刑法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集资诈骗”属于刑法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基本是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在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有些不法分子为了防止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打着某基金会的名义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年底分红,许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不法分子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没有返还的意思。 所以,两种罪名的区别还是很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没有取得有关机构的允许而吸收存款,“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 在此提醒广大网友,从目前中国市场秩序网接到的投诉咨询案件来看,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案件还是比较多见的,您在选择理财、投资项目的时候一定要查看对方是否具有集资的资格,是否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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