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首页 > 在线咨询 > 咨询热点  
 诚信论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不能混用

2009-06-08 16:02:58 文章来源: 中国市场秩序网
  近期,中国市场秩序网经常收到网友的咨询信件中,有相当一部份是反映当地有非法集资团伙,诈骗公众钱财的案件。分析网友来信,笔者发现了一个问题,大多数来信的网友在咨询的时候并不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其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在刑法上分属不同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刑法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集资诈骗”属于刑法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基本是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在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有些不法分子为了防止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打着某基金会的名义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年底分红,许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不法分子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没有返还的意思。
  所以,两种罪名的区别还是很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没有取得有关机构的允许而吸收存款,“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
  在此提醒广大网友,从目前中国市场秩序网接到的投诉咨询案件来看,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案件还是比较多见的,您在选择理财、投资项目的时候一定要查看对方是否具有集资的资格,是否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
【字体: 】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我要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免责声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本网有权删除网友所发评论内容;
4、在本网的评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5、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6、评论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所有子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