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首页 > 在线咨询 > 咨询解答  
 诚信论坛
 

假进口高端钢材

2009-08-19 11:23:50 文章来源: 中国市场秩序网
  投诉主题:假进口高端钢材
  投诉事由:
  
我公司2009年7月底从东莞津华模具钢材公司购买的一批进口钢材。经我们送样检测,材料成份根本不同,是以每公斤几十元的国内高速钢冒充每公斤600多元的瑞典进口粉末钢。欺骗消费者,并谋取十倍以上暴利。我们在将钢材成份测试报告发给对方后,与对方协商此事,希望友好协商解决。可是对方百般狡辩,咬定材料没错,就是不肯退还材料差价。这样破坏东莞商业环境,影响东莞商业诚信度的行为,破坏东莞商业市场正常运行的不良企业,希望能够引起东莞相关部门的重视。为维护东莞全国商业前沿的形象,为维护东莞商业市场诚信度,请有关部门能给我们一个完满的答复。现我们要求对方承认发货错误,告知发的钢材的正确型号,并退还我方材料差价。
  汇款时收款方是:东莞市长安启越金属材料经营部(他们说津华模具钢材公司是这个公司的分公司)
  投诉请求:
  现我们要求对方承认发货错误,告知发的钢材的正确型号,并退还我方材料差价,至少1000元。

  编辑回复:从您的投诉事由中得知,您通过网上交易从东莞津华模具钢材公司购买了进口钢材,您单方检测后,认为对方“每公斤几十元的国内高速钢冒充每公斤600多元的瑞典进口粉末钢”。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您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请求第三方调解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等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感谢您对本网的关注!
【字体: 】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我要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免责声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本网有权删除网友所发评论内容;
4、在本网的评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5、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6、评论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所有子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