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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拖欠货款还是旧机新卖?
2009-08-19 11:18:18
文章来源:
中国市场秩序网
投诉主题:是拖欠货款还是旧机新卖
投诉事由: “120万元购入的设备,究竟是新机还是旧货?”杭州靓丽图文社的邹先生就此问题困惑已久。尽管厂家答复此系“原装新机”,但是邹先生仍难以接受。《市场导报》获悉,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诸法律途径。 据了解,2009年3月31日,邹先生与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器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富士施乐公司提供DC7000AP及Creo设备一套,总价款为120万元。 4月29日晚,邹先生收到了从上海运过来的机器,但是此后该机频频出现故障让其难以置信,结合此前发现的诸多疑点,邹先生备感怀疑:这很可能是一台二手的拼装机。 疑问一:包装、新机异样 邹先生指出,机器运到当晚,他发现整机没有木箱封箱,包装箱条形码有重复粘贴(几张重叠)现象,同时多个纸箱都是随意拉贴和二次封箱的。纸箱拆开后,又发现废粉管里出现很多废墨粉,机器的后铁盖一角是变形的。 4月30日,施乐公司派员到图文社前来安装新机。当工程师打开主机时,邹先生发现机器竟然已经安装好了硒鼓、载体。 疑问二:一台机器为啥三个型号 邹先生说,他购买的是DC7000AP,但是机器外包装纸箱上贴的标签显示为DC8000;机身铭牌显示为DC8000AP;机器拼装完毕,工程师开启电源后,新机屏幕上最初显示是DC8000,经工程师用电脑处理后,显示为DC7000AP。 “这些型号究竟哪个算数?”邹先生不禁纳闷。 疑问三:机芯序列号、机身序列号不一 邹先生告诉《市场导报》记者,开机后屏幕上显示的序列号为3117959073,但机身上粘贴的标签序列号却是2247959079,包装箱上手写的序列号也是2247959079。 邹先生说,当时他不动声色地问了下随行的销售员,销售员表示“新机屏幕里面的序列号和机身前盖内的序列号应该是一致的”。而当他指出不一致时,销售员无法应答。 据反映,5月18日上午9:55分,富士施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一位李工程师,打电话给靓丽图文社门市经理询问机身序列号。当晚,图文社工作人员即发现机芯序列号已被更改为2247959079,和机身序列号及包装箱序列号相一致。 事后调查发现,当天富士施乐杭州分公司的技术人员来过图文社。邹先生因此怀疑是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更改。 邹先生说,他当即电话询问李工程师,得到的答复是“上海技术支持”要他问的。第二天,他又致电杭州维修部经理,得到的答复是“序列号惟一的,没法改的,是不是你看错了?”最后当他出示了事先拍下的照片时,对方又改口说是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 疑问四:相关证明至今未见 “我多次要求富士施乐提供进口设备的商检证明、海关报关单和完税证明等国家要求的相关证件,但是对方迟迟没有出具。”邹先生说,最后他收到了一份由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称这是一台“原装新机”。 邹先生认为,自己证明自己的机器是原装新机,这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行为,完全没有说服力。 疑问五:合同潜伏“旧机”可能 购机合同第一部分对“器材”有说明如下:设备及零配件均系由生产者使用新的部件组装/装配而成,如果上述部件经重新加工,其使用性能一定保证达到和新的一样程度。 邹先生说,部件可能经重新加工,这是否意味着这台机器可能应用了旧的零件?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是否可以定性为二手旧机? 针对客户的上述疑问,导报记者此后联系了合同当事人,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此后,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了回应。有关人员表示,前者上海公司系后者中国公司的下属企业。 公司还特别指出,客户的所有疑问都是非实质性的,不是鉴定所谓旧设备的依据,也不涉及产品质量或影响机器的性能与使用。公司已多次派员作了清晰明了的解释。 在就事件背景作出介绍的同时,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还针对各项质疑向《市场导报》记者作出了回应。不过,公司指出,考虑到回复的内容涉及其商业秘密,不希望媒体将其予以公布。 邹先生称,他已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等资料,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日前以其拖延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他将积极准备以应对这场诉讼。 投诉请求: 1、要求更换一台原装7000AP新机 2、要求富士施乐赔偿损失 3、要求富士施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编辑回复: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您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请求第三方调解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等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您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您可以积极准备,搜集整理证据,准备应诉。希望您早日解决问题。感谢您对本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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