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首页 > 在线咨询 > 咨询解答  
 诚信论坛
 

食品包装无QS标志

2009-08-05 13:32:40 文章来源: 中国市场秩序网
  投诉事由:本人6月初去丹东旅游,在丹东新玛特买了一盒鹅咸蛋,完整包装,30元钱一盒,无QS,商家不给退货,找到工商局举报,工商局给了我一份终止调解书,咸蛋和小票至今在我手里,一直无法解决。
  投诉请求:请求解决。
  回复内容: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四十六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因此,建议您持有关证据向产品生产地的工商部门反映此问题,工商部门是该问题的主管机关。您在来信中称“工商部门给了您一份终止调解书”,由于您说的比较笼统,本网站对此不是很理解。总之,建议您尽快向工商部门反映此问题。
  另外,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时,应当选购已经加印QS标志的食品。
【字体: 】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我要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免责声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本网有权删除网友所发评论内容;
4、在本网的评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5、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6、评论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所有子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