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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县审理系列传销案 一传销头目被判3年

2009-11-06 08:52:45 文章来源: 新华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的传销活动一度猖獗,据警方透露最多时有万余名传销人员。相关部门对此严厉打击,5日,蒙自县法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王福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后,一系列传销案还将陆续开审。
  法院审理查明,王福春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从辽宁省来到云南省楚雄市,加入“连锁销售”,从事传销活动,2006年转移到蒙自县继续开展传销活动。王福春组织发展了一些下线,通过下线又分别发展了50余人进行传销,在该传销体系中已达到高级业务员的级别,这一级别的“份额”需达600份以上,每份3000多元。
  法庭认为,王福春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无视国家法律,以发展他人参与“连锁销售”的方式骗取财物,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鉴于蒙自县传销活动比较猖獗,相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今年蒙自县法院受理了12件传销案件,涉及33人,此后还将有系列传销案开审;2008年10月以来共清理取缔传销活动场所1082个,教育劝返传销人员4897人,打掉传销团伙15个;抓获了包括王福春在内的外逃传销骨干10多人。
  蒙自县法院副院长周祥林介绍说,今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名,王福春案是该县第一起以该罪名审理和判决的案例。以前的传销大多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按照非法经营额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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