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首页 > 综合要闻 > 地方动态  
 诚信论坛
 热点专题
 推荐阅读
 

北京:顾客诉银行ATM出假钞因“证据不足”败诉

2009-07-03 09:14:22 文章来源: 新京报
  法院认为,顾客方证据不足;一审宣判后,陈女士明确表示上诉
  自称从银行的ATM机里取出了19张HD、SA开头的百元假钞,陈女士将一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由于没有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日前陈女士的诉讼被(北京)西城法院一审驳回。判决之后,陈女士已提起上诉。
  顾客
  取款3000元 19张假钞
  陈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行政主管。今年1月5日,她从富华大厦C座大堂一银行ATM机中取出3000元现金。此后她将钱放在家里。1月27日,陈女士从这部分钱款中抽取500元后发现是假的。陈女士将3000元带回单位用验钞机一验,发现有19张是HD或者SA开头的假钞。
  “我从取款机取回钱后,没有人动过。”陈女士说,假钞来源于ATM机。向银行协商未果后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900元以及利息。
  银行
  无法确认假币来源
  开庭时,陈女士将19张假钞带上了法院,这些假钞中大多是HD90开头,多张钱是连号或者同一个号码。
  “的确是假钞。”银行工作人员现场认定,陈女士提交的19张是假钞。他们对陈女士取出3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并不认为假钞来源于ATM机。“时间太长,无法知道陈女士取款后是否被调换过”。
  陈女士向法庭申请调取取款录像,以及银行工作人员向取款机放款的记录,“这样就可以查到哪里被动了手脚。”但法官表示,法庭无权调取。
  银行称,ATM机的监控录像只能看出陈女士是否取钱,并无验钞功能。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保存录像的日期不少于30天,而且陈女士无权调取。陈女士申请调取录像的时间是在2月初,但当时陈女士没有合法手续,所以没有给她看。此后录像已经自动删除。
  法院
  证据不足驳回诉讼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没有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陈女士明确表示上诉。
  记者昨日联系上陈女士,她表示自己还在外地,案件已委托律师在办,已经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这个结果我不服。”陈女士说,法院驳回的理由是证据不足,作为顾客,自己无法提供银行内部的监控录像。“银行是一个严谨的金融部门,希望他们对这件事能自查,还我一个公道。”
  陈女士的律师表示,上诉仍然是希望法庭向银行调取监控录像,对于是否有了新的证据,律师称,开庭前不便透露。
【字体: 】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我要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免责声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本网有权删除网友所发评论内容;
4、在本网的评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5、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6、评论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所有子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