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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规激活数千亿闲钱 缴纳人权益如何保障

2009-10-22 09:15:19 文章来源: 新华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首批试点城市将超过30个。
  由于试点涉及数千亿元公积金的使用,为保证资金安全和收益,《实施意见》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实施意见》指出,试点应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包括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严格评审贷款项目,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落实贷款抵押,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等五项措施。
  为了避免公积金投资保障房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实施意见》强调,贷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严格要求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启动,住建部负责人解读——公积金新规,如何保障缴纳人权益。
  据《人民日报》报道 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对《实施意见》的相关要点进行解读。
  盘活数千亿闲置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超过1.2万亿元,其中闲置资金规模已达数千亿元。如何提高使用效率并实现保值增值,已经成为公积金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
  另一方面,资金问题一直困扰着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展。以经济适用房为例,今后3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建设资金超过1万亿元。而各级财政的资金支持主要针对廉租房,对经济适用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房建设,基本依靠银行贷款“一条腿”走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同时,也有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将按照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但仍远低于商业银行的开发贷款利率。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利于降低保障房的开发门槛,吸引更多民营房地产企业参与建设,改变过去完全靠国有企业支撑的局面。
  禁止用于商品房开发
  由于试点涉及数千亿元公积金的使用,为保证资金安全和收益,《实施意见》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实施意见》指出,试点应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包括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严格评审贷款项目,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落实贷款抵押,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等五项措施。
  为了避免公积金投资保障房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实施意见》强调,贷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严格要求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房贷
  用闲置资金建设保障房的同时,如何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此次试点面临的重要课题。
  《实施意见》指出,试点城市应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并及时公布试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强调,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可以优先购买或租赁由公积金支持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王炜)
  新闻分析:住房公积金新规蕴含四大看点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仔细研读,不难发现,这份实施意见蕴含四大看点。
  意义重大 原则清晰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数额可观,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意义重大。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举措,有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意见试点原则是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试点工作以城市为单位进行,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总责。
  强调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否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呢?
  意见强调,试点工作必须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此外,意见还指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保证资金安全
  如何确保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如何保证资金安全,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意见明确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实施意见明确提出5项具体要求,分别是:
  ——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并提交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
  ——规定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加强监督检查 严格工程质量
  意见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实施意见强调,必须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意见还要求,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程监管,促进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理,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工程项目要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标准和规范。项目选址合理,居民生活条件便利,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符合政策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
  【解读】1
  不影响公积金房贷和提取
  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否会影响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规定:《实施意见》强调,试点工作必须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解读: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说,规定贷款“五成”限额,可用来控制公积金在流动性上的风险,保证不影响个人贷款使用。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2
  资金专项全程封闭管理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房,资金安全如何保障?
  规定:《实施意见》明确,必须加强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一是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
  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并提交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四是要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最后则规定,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解读:刘洪玉分析称,目前《实施意见》中设计了保证资金安全的5项措施,而且将城市政府作为偿还贷款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该说这种制度设计确能保资金安全。
  【解读】3
  非试点城市禁发放贷款
  哪些城市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建保障房试点?
  规定:《实施意见》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解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表示,试点城市,首先要在绝对满足消费者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才能动用公积金的一部分资金。所以,选择试点城市要综合考虑公积金运转情况,比如公积金存量比较大,收益较多的地方。
  【解读】4
  方案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

  闲置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如何确保相关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规定:《实施意见》明确,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实施意见》还要求,试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程监管,促进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理,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工程项目要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标准和规范。项目选址合理,居民生活条件便利,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符合政策规定。
  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
  对在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分析称,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以其决策和使用过程除了按照相关法规接受政府机构监督管理之外,确实有必要给缴存职工以参与决策的机会,给社会提供更多相关信息并接受群众监督。
  刘洪玉表示,有了信息透明的机制,加上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就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
  【解读】5
  缴存公积金可优先购房
  作为公积金缴纳者,能否优先申请闲置公积金所建保障房?
  规定:《实施意见》明确表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解读:刘洪玉认为,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中,缺乏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倾斜性支持政策,导致缴存多的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实施意见》有利于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住房机会,应该说是有利于改善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是一种有积极意义的探索。
  另外,利用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沉淀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也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总体上对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是有利的。(记者 吴鹏 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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