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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解读:8字箴言操作性强

2009-10-14 09:39:45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的八字箴言,其基本精神早在2002年出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即已被确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再一次确认了这八个字的重大意义。
  “检察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养高低直接决定了公平正义这一司法目标能否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今天(13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提升检察官职业道德水平,是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准则把职业道德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检察官素质、树立检察官良好职业形象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意义。
  忠诚:检察官任职晋升应宣誓
  重点条文: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
  解读:准则将检察官的“忠诚”定位于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尊崇宪法和法律。要求检察官热爱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了加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准则第十二条还规定了“宣誓”制度,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
  制定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利于进一步坚定检察工作政治方向。准则为广大检察官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指明了前进方向。
  公正:对引起合理怀疑的应回避
  重点条文: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解读:公正执法要求检察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
  为了避免人情案、关系案,我国法律设置了回避制度。出现法定回避事由,检察官必须回避。为了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准则规定:虽属法定回避事由之外,但是可能引起合理怀疑的,检察官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准则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着力解决检察官在法律监督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对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积极回应。
  清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利
  重点条文: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妥善处理个人事务,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如实申报收入。
  解读:准则严格规范了检察官开展检察工作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如不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这体现了检察机关从严治检的一贯态度,无疑会鞭策检察官不以权谋私,不以案牟利。
  除了约束在职检察官外,准则还对退休检察官提出了要求:不利用原地位、身份形成的影响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活动,为承揽律师业务或者其他请托事宜打招呼、行便利,避免因不当言行给检察机关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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