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图片新闻
 相关链接




 

国家邮政局局长:贯彻实施邮政法保障邮政普遍服务

2009-10-10 14:02:45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邮政行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大力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工作。刚刚于10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首次将邮政普遍服务作为法定制度,对邮政普遍服务的定义、范围,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承担主体和基本服务规范,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建设,国家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支持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修订后的《邮政法》的核心内容,是贯彻落实《邮政法》的重中之重。
  邮政企业承担着法律赋予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长期以来,邮政企业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通信权利,保障党和国家政令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邮政企业贯彻实施《邮政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继续发扬“人民邮政为人民”的光荣传统,按照《邮政法》的要求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加强邮政网络特别是农村边远地区邮政网络的建设,提高服务网点的覆盖率,加快邮件传递时限,切实为广大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持并不断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更好地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
  修订后的《邮政法》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邮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将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全力支持邮政企业做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积极推进“村邮户箱工程”建设;要依法对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停止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进行严格审批,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邮政法》的贯彻实施。
  修订后的《邮政法》,对社会各方面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也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我衷心希望,通过贯彻实施《邮政法》,进一步形成关心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的社会氛围,形成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的合力。我相信,通过全面深入贯彻实施《邮政法》,不断完善邮政普遍服务实现、保障和监督机制,建立覆盖全国、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将会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谱写邮政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字体:大 中 小 】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我要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免责声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本网有权删除网友所发评论内容;
4、在本网的评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5、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6、评论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所有子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