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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万元助力中小外贸企业融资
2009-10-15 11:13:38
文章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
为缓解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难题,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我市向中央财政争取到5300多万元作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该资金有望带来担保贷款超过20亿元,将惠及我市5000多家中小外贸企业,有效缓解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直困扰我市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外贸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全球金融危机给外贸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国际市场需求萎缩,市场风险加大,企业融资困难”成了压在外贸企业心口上的三块大石头,令他们有些喘不过气来。 而对于中小外贸企业而言,融资难的问题尤为突出。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市贸发局和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实施〈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操作办法》,并积极向中央财政争取5300多万元作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该资金将通过担保额资助、担保费率奖励等支持方式发放,有效扩大担保公司的担保覆盖面,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提高中小外贸企业的竞争力。 现状 融资瓶颈制约中小外贸企业 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难的制约,据统计,在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中,内源融资占65.2%,银行贷款仅占10.7%。与其他行业相比,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更难。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小外贸企业资信水平较低,管理水平较差,银行放贷风险相对较大;另一方面,中小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少,可提供的信用担保条件差,难以提供融资需要的抵押和有效担保;再加上商业银行与中小外贸企业信息不对称,中小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普遍不太规范,银行无法确认企业真实财务情况,不愿为其贷款。我国银行业对中小企业融资缺乏有效的金融工具和相应的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放贷按照大企业条件去要求,审批难以过关。而由于审批手续复杂,单笔融资成本偏高,银行也缺乏积极性。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缺口达到资金需求的20%,年资金缺口高达40亿元。许多企业因为资金困难放弃一些订单,停止新的业务开拓。 扶持 新政策降低融资担保门槛 5月27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确定了六点意见,从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贸易融资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外贸出口的力度。其中贸易融资政策主要从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入手,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 日前,财政部和商务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出台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160号),设立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从事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担保额资助、担保费率奖励和注资三方面的资金扶持,从而降低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门槛。 为具体贯彻落实该项政策,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实施<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操作办法》,对此次融资担保新政策的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相关条件及具体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市中小外贸企业申请融资担保创造了条件。 展望 将带来担保贷款超20亿元 “我市已经从中央财政争取到5300多万元作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该资金的投放,有望带来担保贷款超过20亿元,将惠及我市5000多家中小外贸企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操作办法所指的中小外贸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2009年有出口实绩且2008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45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2008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企业除外)。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外贸企业约有5193家。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主要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担保额资助和担保费率奖励等。担保额资助是指,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年度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担保责任不足1年的,按实际担保期限折算。担保费率奖励是指,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季度的奖励比例为季度最后一天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据了解,这一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2009年12月31日,届时,有关部门将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另行确定实施期限和支持方式。 政策详解 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 本操作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2009年有出口实绩且2008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45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2008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企业除外)。 本操作办法所称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受到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处罚的记录。 支持方式 (一)担保额资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年度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担保责任不足1年的,按实际担保期限折算。 (二)担保费率奖励: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季度的奖励比例为季度最后一天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其他符合财企〔2009〕160号相关规定的支持方式。 支持范围 担保额资助、担保费率奖励支持范围为担保机构2009年7月1日起新增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助范围。 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2009年12月31日,届时将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另行确定实施期限和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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