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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明白装修,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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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年
嘉宾:嘉宾简介
直播内容:论坛将邀请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张仁秘书长、中消协领导一同参与,与广大网民围绕“明白装修 放心消费”的话题进行网上互动交流,现场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人民网、新浪财经、中国网、央视网、法制网、中国经济网、国际在线、中国广播网、凤凰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网、金融界等合作媒体也将对论坛进行图片、文字网上全程直播。[点击查看直播内容]
 

“负面信用记录保留期”不宜一刀切

2009-10-15 11:07:21 文章来源: 东北新闻网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13日公布,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银行人士称,此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若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者起到警示作用。
  杰罗尔德说过,获取信用是要付出很高代价的。我们不用怀疑一个社会从法制层面界定信用体系的积极意义。因为,只有征信建设与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会为整个社会的信用建设筑起坚实的法律基石。在信用管理方面法律最健全的美国,相关法律多达17项。其中约五分之三是消费者保护法律,而五分之二是属于规范金融机构向市场投放信用类的法律。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诚实租借法》等。
  虽然我国制定的该《条例》尚系法规层面,但毕竟是往征信专门立法之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一个社会的信用基础松软,甚至信用缺失,社会再行弥补将会付出巨大成本。而今着手从法制层面先期治理,着力构建信用社会,当系亡羊补牢,但犹未晚矣。这意味着社会信用恢复有了法律的切入口。而公民一日不信用,有负面记录,总不能永远背着这口黑锅无法脱身。于此,给信用负面记录一个截止期,一个到时自动删除的预设程序,是合情合理的。
  不过在关于信用负面记录的保留期的安排上,我们似乎尚有“找不着北”的感觉。是三年,还是五年,抑或7年,各阶层往往不自觉地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还在争论不休。窃以为,这样的利益博弈与公开争论是制度设置的必经程序,实际上不过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既然目前该《条例》还在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机构就应及时开启公开纳谏程序,而且要越方便越好,征询意见的阶层范围越宽越好。这样才能让最终出台的《条例》里注入更丰厚的民意养分。由民意有效渗入的法律法规,才会反过来到民间脉动推广执行的灵魂。
  如果脱离民意基础,缺失反复审慎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酝酿程序,或者盲目借鉴国外的与我国国情并不吻合的做法,那么,势必使我们的征信体系建设成为法律的“夹生饭”。这方面需要法制拟制者进一步细化制度和科学考量。特别是在一些细节上,需要在意见反复征询中予以明细。比如在对待信用负面记录中的公平问题上,我们就需要审慎对待。是为了方便金融机构“一刀切”地规定保存期,还是区别对待呢?
  拿一般商业贷款与个人助学贷款来说,若均负面记录5年,那对需要社会扶持的学子明显不公。类似的情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阶段,我们还不应照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铁面做法。一些刚踏上创业之路的学生、残疾人、低收入者等,还需要我们的制度关怀和扶助。当然,《条例》要切实吸纳民谏,需要充足的时间,但这种程序安排与民意等待,是一项法律制度、民生政策号准苍生脉搏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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