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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虚假广告

2009-07-29 10:12:47 文章来源: 检察日报
  

漫画:虚假广告

  这家生产服装的企业,没有自己的服装厂,其产品都是由其他工厂代为加工,再贴上“青青草”亲情服饰的商标。所谓“大型生产基地和综合服务大楼”,只不过是祝章租用的一个楼层,生意最红火的时候,不过十几个人在这里办公,生意惨淡的时候,只有寥寥数人,到了2008年1月干脆没了人。“加盟店日营业额均在3000元以上”更是祝章自己杜撰的。
  特许经营造就了许多大企业,人们耳熟能详的肯德基、麦当劳等都是特许经营加盟公司。然而,这种既有利于打造知名品牌又有利于降低创业成本、分担创业风险的经营形式,却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由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祝章利用虚假广告进行招商加盟骗取他人钱财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近日,祝章因虚假广告罪被崇文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虚假广告】这些溢美之词都是祝章招揽生意的噱头。在韩国,根本没有名为“青青草”亲情服饰的服装品牌。
  2005年8月,祝章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名为“香港韩国青青草株式会社”的公司。一个月后,他又在北京注册了北京青青百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青青百合公司)。祝章利用“香港韩国青青草株式会社”给北京青青百合公司授权,在内地经营韩国品牌———“青青草”亲情服饰。
  北京青青百合公司在一些网站、电视台和报纸上发布大量招商加盟广告,还聘请著名歌星担任“青青草”亲情服饰的形象代言人。该公司在广告中声称,“‘青青草’亲情服饰是青青草品牌创始人、韩国著名时装设计大师金珊爱女士毕其一生的呕心力作”、“‘青青草’亲情服饰为国际知名品牌,在韩国家喻户晓,在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家也倍受追捧”、“拥有1.8万平方米的大型生产基地和4500平方米的综合服务大楼”、“已成功发展200多家专卖店及代理商,日营业额均在3000元以上”。
  事实上,这些溢美之词都是祝章招揽生意的噱头。在韩国,根本没有名为“青青草”亲情服饰的服装品牌,“香港韩国青青草株式会社”也只是祝章自行在香港注册设立的。这家生产服装的企业,没有自己的服装厂,其产品都是由其他工厂代为加工,再贴上“青青草”亲情服饰的商标。所谓“大型生产基地和综合服务大楼”,只不过是祝章租用的一个楼层,生意最红火的时候,不过十几个人在这里办公,生意惨淡的时候,只有寥寥数人,到了2008年1月干脆没了人。“日营业额均在3000元以上”更是祝章自己杜撰的。
  【宣传攻势】代理商、加盟店遍地开花,给祝章带来的收益是按公司规模、店面大小收取的1.8万元至9万元不等的代理费或加盟费。
  在强大的广告宣传攻势下,“青青草”亲情服饰很快在全国有了知名度,吸引了很多人加盟。案发后,据祝章交代,仅2005年8月至2006年北京青青百合公司就与100余家代理商、加盟商签订了合同。代理商、加盟店遍地开花,给祝章带来的收益是按公司规模、店面大小收取的1.8万元至9万元不等的代理费或加盟费。
  多数代理商和加盟商都是看到北京青青百合公司的广告宣传后,才动心参与其中的。但他们在交纳了代理费、加盟费、保证金等一系列费用后,换来的不是“日均营业额3000元以上”的销售业绩,而是因北京青青百合公司生产的服装质量差、长期供货不足等原因造成的严重亏损。
  按照一些代理商、加盟商的说法,北京青青百合公司提供的服装,与该公司在网上展示的图片相去甚远。很多服装不仅款式过时,还存在开线、褪色、没有扣子甚至袖子不一样长短等质量问题。遇到这些问题,代理商、加盟商要求退货时,北京青青百合公司多数时候会以各种理由推托。
  “断码、断货更是家常便饭。”一位加盟商告诉办案检察官,自己要的冬款一直没来,等了许久之后,拿到的货品竟然是前一年的春秋款。这些服装质次价高,款式也根本不是自己想要的。到了最后,延期交货变成拿不到货也是常有的事。
  投入的资金不但没能带来效益,还造成持续亏损,祝章的所作所为终于“犯了众怒”。来自重庆的加盟商王某向北京警方报了案。最终,公安民警在祝章的住处将其抓获,经审查,崇文区检察院以虚假广告罪对其提起公诉。
  崇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青青百合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祝章作为该公司总经理,通过发布虚假广告,诱使王某等20余人参与加盟、代理,收取代理费、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共计2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监督管理】工商、税务、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加盟、代理型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促其建立健全经营模式,特别要建立规范化的财务制度。
  “通过虚假广告宣传,以代理、加盟为幌子敛财的案件,近年来并不鲜见。”办案检察官提醒投资者,以代理、加盟形式进行投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查询公司执照、授权公司信息,并到相关网站上鉴别其真伪;二是对项目进行深入考察,看项目有无市场、发展前景,以及产品的目标消费群;三是在签订代理、加盟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条款落在纸面上,如果对方不能保证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就不要签;四是要仔细核对代理、加盟合同中对于保证金的条款。
  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办案检察官建议工商、税务、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加盟、代理型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促其建立健全经营模式,特别要建立规范化的财务制度。
  办案检察官认为,有关部门应对代理、加盟的经营模式设置一定的“门槛”,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具备一定资金、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才能开展相关业务。此外,要加大广告制作、发布、经营的审查力度,严查、重罚违法广告行为。
  检察官说法
  祝章为何构成虚假广告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北京青青百合公司为了招揽加盟商、代理商,在互联网、电视台及报纸上发布大量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且违法所得达200余万元,受骗人数众多,足以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祝章为何不构成其他罪名?
  北京青青百合公司确实投入了大量人力及资金用于广告宣传、服装设计、生产等,且代理商、加盟商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就供货数量、时间以及款式数量等问题进行具体约定,无法认定北京青青百合公司不履行合同。
  而一部分代理商、加盟商因经营服装经验不足、店址位置选择不佳等,也是造成亏损的原因。
  从本案客观和主观事实证据分析,无法认定祝章构成合同诈骗罪。
  由于北京青青百合公司生产的服装是否合格、是否系伪劣产品,因服装产品的特殊性,检验难度较大,无法认定祝章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孙玉明 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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