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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4 文章来源: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冀食药监市〔2008〕22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保证在奥运会期间我省辖区内不发生药源性兴奋剂问题,根据国家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全省含兴奋剂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果,多数药品经营企业能高度重视,充分履行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清查,依法经营。但还有部分企业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导致违法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假劣药品的情况偶有发生,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严肃处理。近期,秦皇岛、衡水、廊坊市局在检查中发现了部分企业违法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行为,依法吊销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现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秦皇岛市海港区万佳药店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盐酸克仑特罗片”案。
2008年4月15日,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市海港区万佳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查获该企业违法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盐酸克仑特罗片” 36盒,违反了《反兴奋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办[2008]159号)《关于开展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秦皇岛市局于2008年5月9日吊销了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衡水为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民药房济民店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类药品甲睾酮片案。
2008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衡水为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民药房济民店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类药品甲睾酮片,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吊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廊坊市太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仁堂药房销售中华参茸丸等假药案。
2008年5月27日,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廊坊市太和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康仁堂药房销售的中华参茸丸等药品为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严惩销售使用假药行为的意见》(冀食药监市[2008]74号),对该企业吊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监管,严厉处罚
在兴奋剂的专项治理工作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告规定和省局《关于依法严惩销售使用假药行为的意见》的规定。“凡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凡已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但违法生产、未按规定渠道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销售假药,不能提供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及发票,致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追溯假药来源,使涉嫌故意售假行为不能受到依法打击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兴奋剂药品单方制剂的一律从严查处。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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