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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保出险遭拒赔 是否已尽告知义务成焦点

2009-11-03 08:05:16 文章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北京市市民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赔。10月23日,双方理赔争议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回放——
  投保人出险后遭拒赔
  原告刘先生诉称,2008年2月19日,他接到一位自称是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向其推销真心关爱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称如果购买这份保险不仅可以享受分红,还能获赠一份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经过对方讲述和推荐,刘先生决定投保,保期为15年,保险金额10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刘先生本人。通过电话审核完毕后,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将书面保险合同及保险合同回执单快递至刘先生处,刘先生在保险合同回执单上签字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该保单正式生效。
  2008年9月19日,刘先生被诊断为冠心病,并接受了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手术后,刘先生向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方以在投保时刘先生没有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赔。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中美大都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
  庭审焦点——
  倾向性诊断是否属疾病
  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表示,刘先生在2008年2月19日签字确认保险合同回执单并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金时,其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便已生效。刘先生在日后被诊断为冠心病,其所花费的费用符合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进行理赔。“我们得知,刘先生在2005年就诊时曾有过被怀疑冠心病的记录,并在此后一直服用与治疗冠心病有关的药物。在保险合同中,刘先生在‘是否曾治疗或被告知患有中重度心脏病,如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的告知事项中填写‘否’,属过失未告知,故我们不能理赔。”被告代理人表示,刘先生在投保前便患有心脏病类疾病,属保险合同中明确不能参保的人群。刘先生在参保审核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理赔。
  原告代理人认为,刘先生在投保前的就诊记录只是一种倾向性诊断,而其所服用的药物也是预防冠心病的药品,不能成为确诊为中重度心脏病的依据。
  投保人是否已尽告知义务
  为弄清双方是如何在电话中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审核,法院当庭播放了电话投保的录音。在这段长达22分7秒的录音中,保险公司业务员询问了刘先生的健康状况,包括“以前有没有得过疾病或被告知有什么健康隐患”,“过去一年内有无未能确诊的疾病”等,但不曾涉及对冠心病等特定病情的询问。刘先生则均回答“没有”。在录音的最后,该业务员告知刘先生通话已录音,属于投保审核程序。
  “保险公司业务员在询问刘先生时,只是宽泛、概括性地询问其是否有健康隐患,没有将所有在书面合同中标明的重大疾病逐个在电话中罗列出来。从录音中我们可以看出,刘先生对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提问均如实回答,已尽到有限告知义务。”原告代理人表示,从整段通话录音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业务员采用自由问答、引诱、含糊的形式进行对话,与正式的书面保险合同内容存在较大区别,是一种合同推销形式,不是对保险内容的审核程序。
  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在通过电话审核后,保险公司会寄给投保人一份书面保险合同及回执,如果投保人看过后对合同内容无异议,便可在回执上签字并寄回保险公司,保单开始生效。“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我们会给予投保人10天的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可以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如有不符,可以无条件退保。”被告代理人表示,隐瞒中重度疾病拒绝理赔及中重度疾病包含的种类在书面保险合同中均已明确标明,刘先生是可以预见自己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所造成的后果的。
  由于刘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双方通话录音有删改,其代理人要求对此进行司法鉴定,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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