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首页 > 规范市场秩序 > 房地产业  
 图片新闻
 相关链接




 

房产中介吃两头多收佣金

2009-10-23 10:06:50 文章来源: 信息时报
  物价部门重申,向买卖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总数不得超过交易额的3%
  信息时报讯 (记者 赵安然 通讯员 岳佳综) 房地产中介佣金(中介服务费)猫腻多一直困扰着购房者,有中介钻了法律的空子,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收两家“茶礼”。广东省物价局副局长马云昨日接访时明确,中介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总数不得高于交易额的3%,否则就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今年以来,省物价局收到的272份网上咨询和投诉案例中,中介服务费、物管费和停车收费的问题比较突出。
  中介佣金吃两头
  市民冯先生去年初委托美联港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下文称美联物业)经纪范国伟出售一套房屋,“签定售房合同时,明明说好交易价为100万元,3%的中介费共3万元全部由买方支付,可后来美联‘秘密’让我又签了一份委托书的材料,要向作为卖方的我收取0.5%的中介费,即5000元。我算了下,如此一来美联就总共收取了3.5%的中介费。”冯先生翻着厚厚的材料说。
  冯先生查到国务院批准的计价格[1995]971号文中提到,据此他认为中介是超标收费,去年3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然而,仲裁委按照《合同法》认定双方已经过合同约定收取5000元中介服务费,冯先生应当缴纳这笔中介费。
  对仲裁不服的冯先生昨日把美联物业“告”上了广东省物价局,但由于案件已走司法程序,物价部门不能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法规作出查处。马云副局长为此向冯先生“教路”,或者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可先向法院申请撤销此前的仲裁结果后,再到物价局上访要求查处。
  当心低价佣金陷阱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房屋中介费用的纠纷也陆续增多,马云提醒,很多购房者会中了“低价”中介服务费的陷阱,有的中介公司向买方收2.5%,再向卖方收2.5%,单独来看,都没有超出物价部门的规定,但合计是5%,那就违法了。
  马云强调,市民若遇此情况可立即向物价部门投诉,待物价部门查实后,将要求中介退还多收款项,严重的会处以5倍罚款。
  相关案例
  谈价变成买房? 中介合同出猫腻
  市民王建杰向记者讲述了一件让他终生难忘的窝囊事。2008年9月,急需买房的他相中赤岗路的一个小区,于是委托美联物业经纪陈先生出面到该小区物色房子。不过陈先生表示,买家为表诚意需签个意向书,但没有专门格式的意向书,只能用购房合同代替,王建杰就在一份购房合同签了字。
  两天后经纪打电话告诉王建杰,买家已同意王先生提出的价格,并已经在购房合同上签了字。王建杰很生气,他发现原来的那份“意向书”上中介人员将合同的详细项目填写好外,在合同的最后也多了业主的签名和日期。
  律师表示虽然王建杰手中握着意向书的复印件,打官司胜率较高,但很难耗得起,最好的方法还是把房买下来。
  相关法规
  国务院批准的计价格[1995]971号文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2008年2月2日,国家发改委批复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8]56号):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的费用标准。
【字体: 】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我要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免责声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本网有权删除网友所发评论内容;
4、在本网的评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5、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6、评论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所有子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