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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300万 股东内讧演闹剧

2009-11-03 16:04:44 文章来源: 重庆晨报
  三人通过向中介人支付费用获得300万元工商登记验资费用,最后弄巧成拙
  早知这样,何必当初啊!”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秦某、游某后悔地说。原来,这是一起股东内讧,要求撤销公司登记,引出的公司虚假出资300万元的大案。
  给中介费虚假验资
  9月14日,忠县工商局收到重庆市游某的函,称其在未知晓的情况下被非法注册为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
  今年春节前后,忠县秦某与在重庆结识的游某、涂某夫妇等人考察后,商量在忠县共同投资设立一个从事农业开发方面的公司。2009年2月,秦某、游某、涂某在当事人股东不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采取当事人给中间人杨某支付一定费用,由杨某向他人融资、代办验资的方式,于3月13日从杨某处取得《验资报告》,在取得验资报告的当天,300万元就被杨某从公司账户中划走用于归还借款人。同日,秦某、涂某携带当事人设立登记的相关材料到忠县行政审批大厅,涂某分别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重庆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材料上签上游某的字样后将所有材料交到公司登记机关,获得公司登记机关的设立登记,注册资本为300万元。
  糊涂夫妻违规操作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尽管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不是股东游某亲笔签名,而是在游某未出据书面委托的情况下由涂某代签,但是游某、涂某自始至终参与了公司的筹建工作和设立登记后的管理工作,且游某与涂某是夫妻关系,因此设立当事人是股东游某的真实意愿,当事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设立登记合法有效。其次,当事人股东在无实有资本出资的情况下,为取得公司登记,采取向他人支付一定费用,由他人借款以股东名义存入当事人验资账户进行验资,待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的设立登记后就将注册资本归还借款人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该局随后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罚款的决定,一起股东内讧闹剧到此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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