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首页 > 防范宝典 > 维权常识  
 图片新闻
 相关链接




 

网店售问题手机被严惩 网友维权获三倍赔偿

2009-11-06 08:53:06 文章来源: 比特网
  日前,网友李先生在网上不慎买到了一部翻新手机,在向网站投诉并经核实之后,在网站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他按规定及时获得了3倍金额赔偿,维护了自己应有的权益,对此李先生颇感欣慰。据了解,像李先生这种在网上购物遇到问题商品能够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在国内购物网站并不多见。这不仅给广大网友和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信心,也反映出国内网络购物平台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从多方面严格管理网店资质以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努力开始初见成效。
  网上不慎买到翻新手机,买家无奈投诉申请赔偿
  “要是没有获得商家的赔偿,我以后肯定不敢在网上再买东西了。”一见面,李先生就向记者讲述了他网购手机的遭遇。上月他在腾讯拍拍网一家名为“大刚通讯”的网店购买了一台三星J600手机,顺利收到货后却发现机器存在质量问题,“我当时仔细检查了一遍机器,发现USB和耳机都插不进去,明显是接口坏掉了,而且上面还有灰尘。电池不是原装的不说,主板也被往上抬了一些,当时我就相当郁闷。”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之前对比了好几家店铺,后来发现“大刚通讯”的价格的确比较合适才选中了这家店铺交易的,但是没想到居然会遇到这么个“问题手机”,让他一下傻了眼。
  随后他与卖家多次联系但都没有回应,后来听朋友说这款手机现在已经停产市面上应该没有新货,这才让他确信了自己是买到了一部“翻新机”。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联系拍拍网工作人员进行投诉,并且提供了这部手机的照片、快递单号、机身串号等详细资料,提出了赔付申请。
  网站及时协调处理,买家顺利维权获得3倍赔偿感欣慰
  “投诉之后原本以为要等很久才有结果,当时也没抱太大希望,却没想到这么快就得到了拍拍网的处理帮助,并且还获得了3倍赔偿,让我挺惊讶的。”据悉,在收到李先生的投诉内容以及他提供的相关证据后,拍拍网工作人员迅速联系了“大刚通讯”的店主进行沟通协调,并通过核实确认了对方卖给李先生的这台手机的确为“翻新机”。为此,拍拍网对该卖家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迅速对该店铺进行了永久查封处理。同时,按照拍拍网“诚信保证计划”的相关规定,拍拍网对李先生给予了3倍购机金额的赔付,及时维护了李先生的合理利益。
  对于李先生的遭遇,其它网友也纷纷表示关注。网友“赤子之心”认为,“说实话,我之前在其它网站买东西也碰到过几次类似情况,不过几乎都是投诉之后就不了了之。有一次卖家答应给退货退款,但来来回回折腾不少时间还得自己赔上快递费,很郁闷。像李先生这样买到个问题手机居然还能得到3倍赔偿实在太’幸运’了,这对于大多数网友来说基本上都是奢望。”另外一位网友“喜羊羊”告诉记者,之前很少见到有像拍拍网这样能够真正落实“三倍赔付”诚信保证制度的情况,现在有网站帮助消费者合理维权,也让大家对网上购物更有信心了。
  拍拍网一位五钻手机卖家则向记者表示,“有时候顾客遇到不良商家,甚至会对其它店主也不信任了,像我们这些诚信经营的卖家也挺郁闷的,即使积累了很高的信用,还是会因为一些不良商家把我们的整体印象给搞坏了。像拍拍网这次对’大刚通讯’的严厉处罚,我们卖家圈内的店主们也非常支持,其实大家都希望网站维护一个良好的诚信环境,让顾客们更加放心了,我们才可以把生意做得更好。”
  对于拍拍网的公正处理结果,李先生也表示了满意和赞赏,“最开始我挺气愤的,但没想到拍拍网不但处罚了这个不良店主,而且还及时给了我3倍赔付,觉得很欣慰。对于拍拍网的这个做法我很欣赏,他们的严格管理也维护了我们消费者应有的权益。”李先生告诉记者,这次在拍拍网的遭遇让他的心情迅速“转阴为晴”,也让他对网上购物重新有了信心,以后他还会继续上拍拍网买东西。
【字体: 】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我要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免责声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本网有权删除网友所发评论内容;
4、在本网的评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5、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6、评论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所有子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