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首页 > 防范宝典 > 维权常识  
 图片新闻
 相关链接




 

游客买假货旅行社先赔 细节还有待规范

2009-11-03 11:05:53 文章来源: 中广网
  跟团旅游,经常被导游带去购物,有时还会买到假货却无处索赔。针对这种情况,浙江宁波市出台新规定,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要全额退款。
  “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写入《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曹景行作如下点评。
  曹景行:中国第一个统一的旅游合同范本就要公布了,这当中的一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而且减少旅游者和旅行社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纠纷。因为有了合同就是合约,有了合约就有一定的规矩。当中有一条就是游客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时候,如果90天内得不到赔偿,旅行社应该先给予赔偿。
  这样一个条款对游客来说当然是一种保护,但是要真正做到,这当中还有许多具体的细节问题。比如什么叫假冒伪劣,是谁来确定,由旅行社来确定还是由独立的仲裁机构来确定。如果这个确定不了,那么有关的纠纷可能也比较难以解决。再有一个就是现在游客在旅游当中,特别是到国外旅游,一些购物是由当地导游安排的,这些购物能不能在最初旅行社安排的计划中得以体现也难以得到保证。所以这条规定有了,但是能不能真正的做到还要看有没有更实际的规定。
【字体: 】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我要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免责声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本网有权删除网友所发评论内容;
4、在本网的评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5、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6、评论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所有子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