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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斗”级惯骗79年起入监 冒充警察09年再入班房

2009-11-05 16:34:42 文章来源: 东方法眼
  2009年10月27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招摇撞骗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朱某某在招摇撞骗方面可是个“泰斗”级了:1979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2年11月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惯骗罪、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02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9月29日因招摇撞骗被行政拘留10天;2007年4月27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经减刑于2009年5月17日释放。
  2009年6月底,朱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吴某某,对吴某某谎称其是无锡市公安局的副局长。期间,朱某某购得假冒的警服式短袖衬衫1件、警号牌1枚、警官证1本,穿着警服在身,骗取了吴某某的信任。随后,朱某某谎称可以帮吴某某联系探监看望侄儿、偿还债务等事,先后与吴某某发生了2次性关系。
  同年7月3日,朱某某对其入住的宾馆总台服务员谎称是无锡市公安局的副局长,下来暗访。服务员随即将其引见给旅馆老板谢某某。朱某某对谢某某谎称可以将谢的女儿安排到无锡市某区检察院工作。随后以送礼为借口,从谢某某骗得4000元。
  当天下午4时,得手后的朱某某穿着假冒的警服来到了无锡火车站附近,搭识保洁员吴某某后,谎称自己是市公安局民警,等吴下班后请吴吃夜宵,并将假冒警官证外壳出示给吴看,骗取了吴的信任。后朱某某在吴家楼下,趁吴上楼换衣服之机,将其电动自行车驶走,价值1633元,该车尾箱内有拎包1只,内有现金50余元、手机1部等物。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其历史上曾因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受过刑事处罚,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朱某某系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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