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首页 > 防范宝典 > 骗术揭示  
 图片新闻
 相关链接




 

购置房屋谨防“一房二卖”陷阱

2009-11-04 10:55:53 文章来源: 无锡商报
  锡城出现了房地产公司对已经销售且已收取全额款项的房屋,在未经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再次出售给他人的现象。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审结了该起“一房二卖”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该房产公司向受害人返款还息。
  2005年1月25日,徐某与无锡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当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2357670元。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于当年11月28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但直到今年,徐某仍未收到入住通知,而这五套房产也未登记在其名下。后经查明,2008年12月25日,该房地产公司已经向他人开具了入住通知单,也就是说房产公司将徐某已经全额付款后的这五套房屋,又出售给了其他的人。就在徐某得知了这一事实四天后,12月29日该房地产公司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本票给徐某,注明:退房款。由于本票是徐某的母亲签字并收取的,徐某否认了该100万元的用途,于是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而被告的房地产公司则坚持,2008年双方已经协议退房,公司回购了其商品房,徐某的母亲代其办理了退房手续,并领取了退房款。在此之后,公司才将该商品房再次卖与他人。因此只同意将剩余房款退还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曾将100万元款项作为退房款支付给徐某,并不能证明徐某有同意将所购的五套房屋全部退还的意思;其次,双方未对相关房屋的退还达成书面协议,对于此类重大财产的处置未能签订书面协议,此行为有悖常理。保金公司对于已经销售,且已收取全额款项的房屋,未取得买受人的同意,并出卖给他人,应属“一房二卖”,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对徐某要求按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已退还的100万元不应计算在内,作出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返还徐某购房款人民币1357670元,并自2005年1月28日起至2008年12月29日止,以23576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13576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对于此案,审理法官冯卫红提醒,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问题,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固然方便,但事后处理可能会麻烦很多,甚至自身本来应有的利益都难以维护。与此同时,也提醒购房者在等待房屋交付的过程中,小心掉入房地产商“一房二卖”的商业陷阱。
【字体: 】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我要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免责声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本网有权删除网友所发评论内容;
4、在本网的评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5、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6、评论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所有子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