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首页 > 防范宝典 > 案例评析  
 图片新闻
 相关链接




 

打击保险“三假”治标更要治本

2009-11-06 10:04:16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逐步增强,保险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但是,保险市场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问题,特别是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三假”,值得引起全行业的高度关注。
  要充分认识“三假”的危害性。“三假”的存在,对保险市场参与各者的合法权益都有损害。对被保险人来说,“三假”欺骗了社会公众,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应有的风险保障,在发生灾害事故时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对市场主体来说,“三假”不仅侵蚀保险资源,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对行业来说,“三假”盗用了保险业的良好信用,如果不及时处理,甚至会伤及行业持续发展的诚信基础。同时,也要看到,无论是在表现形式上,或者在产生原因上,还是在造成的危害上,假保险公司、假保单、假赔案这“三假”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一般来说,假公司销售的都是假保单,当然不可能有真赔案。
  从对“三假”"问题的分析中不难看到,治理“三假”既不是一件单一的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也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工作,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这就需要系统地进行考虑和部署,在工作上争取主动,在措施上把握先机。
  要坚持外部治理和内部控制相结合。从根源上杜绝“三假”现象,除了从外部入手,完善制度、加大处罚、改善环境等等,更重要的是解决好行业自身存在问题。内因是决定因素。如果保险机构内控严密,各项内控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很多作假行为就不会有机可乘。从行业和健康的角度来说,关键是要规范产品标准,建立投保提示制度,完善承保回访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客户提供方便的承保查询系统,使投保人能及时验证保单的真伪。
  对监管部门来说,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保险公司有假保单和假赔案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特别注意是,要利用好新《保险法》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采取的机构加个人双重处罚原则,对于保险存在假保单和假赔案问题的,在对违法机构的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也要进行处罚。同时要看到,很多"三假"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监管规章,而且涉及违法犯罪。前不久,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保险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在打击“三假”的同时,要不断加强保险宣传和保险消费者教育,增强投保人识别假公司、假保单的能力。完善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把消费者教育渗透到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使之成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方式。
【字体: 】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我要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免责声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本网有权删除网友所发评论内容;
4、在本网的评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5、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6、评论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所有子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